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浙政發〔2017〕16號)精神,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力度,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加強和改進宏觀調控,激發市場主體擴大合理有效投資和創新創業的活力,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結合我市實際,現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杭州市2017年本)》(以下簡稱核準清單),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二、企業投資建設本核準清單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準機關核準。企業投資建設本核準清單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利用非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核準清單執行。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省、市、區縣(市)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用海用島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準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海洋管理、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
四、要充分發揮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對投資活動的規范引導作用。把發展規劃作為引導投資方向,穩定投資運行,規范項目準入,優化項目布局,合理配置資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資源的重要手段。完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為企業投資活動提供依據和指導。構建更加科學、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的行業準入標準體系,強化節地節能節水、環境、技術、安全等市場準入標準。完善行業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和部門間協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促進相關行業有序發展。
五、對于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66號)要求,各地各部門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海域、無居民海島)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合力推進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各項工作。
對于煤礦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要求,從2016年起3年內原則上停止審批新建煤礦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確需新建煤礦的,一律實行減量置換。
嚴格控制新增傳統燃油汽車產能,原則上不再核準新建傳統燃油汽車生產企業。積極引導新能源汽車健康有序發展,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須具有動力系統等關鍵技術和整車研發能力,符合《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七、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注重發揮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監管作用,行業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質量監督、安全監管等部門專業優勢,以及投資主管部門綜合監管職能,實現協同監管。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權限下放后,監管責任要同步下移。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積極探索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切實承擔起監管職責。
八、按照群眾和企業到政府辦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標,加快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進簡政放權,全面應用浙江政務服務網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嚴格執行投資項目代碼制、申報材料平臺受理制、辦件信息同步共享制,實行統一登記、統一賦碼、并聯審批、網上辦結。
十、本核準清單自2017年11月1日起執行,由市發改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杭州市2015年本)的通知》(杭政函〔2015〕124號)同時廢止。
涉及跨流域、跨設區市以及引水流量3立方米每秒、年引水量1億立方米以上的水資源配置工程,省級河道及涉及跨設區市的河道治理工程,涉及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的水利工程,沿海平原骨干排澇工程,新建(含提高標準)100年一遇海塘工程,大型水庫、水閘、泵站除險加固工程,30萬畝以上的灌溉工程,300公頃以上的灘涂圍墾工程,國家核準之外的新(擴)建中型及以上水庫工程由省級核準。
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非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項目,沒有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獨立鐵路橋梁、隧道,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項目,由省級核準。
36.其他城建項目:除跨設區市或有跨流域影響的項目由省級核準外,城市快速路、城鄉供水、污水處理、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垃圾焚燒填埋、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處置項目依據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專項規劃及當地政府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隸屬關系由市縣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