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第二四五六七條顯示必須有監理的有如下內容:
第二條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四條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商業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五條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臥和規模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為了**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