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廣州1月26日電 (記者 程景偉)記者26日從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廣東省人社廳”)獲悉,該廳發出相關通知稱,企業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此外,在職工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廣東省人社廳表示,對于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未及時返粵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該廳還提出,廣東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同時,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完)
本文轉載自中國新聞網,內容均來自于互聯網,不代表本站觀點,內容版權歸屬原作者及站點所有,如有對您造成影響,請及時聯系我們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