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刻章的字體有哪些?
1978年12月19日發出的〈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各級工會組織印章的規定〉,有些條文規定已不適合現在情況。經研究,現對各級工會組織印章的尺寸、式祥、規格及管理辦法重新規定如下:
一、各級工會組織的印章一律為圓形,寬邊內加一細線,中間刊五角星,星外刊單位名稱,文字自左而右環排。
二、印章所刊工會組織的名稱一般用全稱,如文字過多,可采用通用的簡稱。印章的文字,用宋體字和國務院公布實行的簡化字。民族自治地方工會組織的印章,應當并刊漢字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民族文字刊左,漢字刊右。
三、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印章,直徑5公分,邊寬0.15公分,五角星直徑2公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及全國產業工會、全總部委辦一級組織的印章,直徑4.6公分,邊寬0.12公分,五角星直徑1.8公分。其他各級工會組織,及工會組織所屬的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印章,直徑均為4.2公分,邊寬0.12公分,五角星直徑1.6公分。
四、各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印章的尺寸、式樣、規格與同級工會組織的印章相同。由同級工會組織制發。
五、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印章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和全國產業工會、全總部委辦一級組織的印章由全總辦公廳制發。其他工會組織及所屬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印章,由其主管的上一級工會組織制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及有關的全國產業工會可視情制定具體辦法)。
六、如確實需要制做印刷文件用的套印印章,可報上一級組織備案后自行刻制。套印印章的式樣規格應與正式印章相同。
七、制做證件用的鋼印及其他專用章,應在式樣規格上與正式印章有所區別,各單位可自行刻制。
八、刻制工會組織的印章,須由制發機關的辦公廳(室)開具證明,并詳細寫明印章的名稱、式樣和規格,到制發機關所在地的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去指定的單位刻制。承制單位和刻制者都不準留樣和仿制。遞送工會組織的印章,應按遞送秘密文件對待。
九、工會組織的印章,由該組織的負責人或指定人員保管。使用印章須經該組織負責人批準,每次用印應進行登記。大批印發的且印有文件頭的工會內部文件,可不蓋印章。
十、印章的啟用或停用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印模在本單位存檔。工會組織的印章因受損壞或機構變動而停止使用后,應及時上繳原制發單位。收回的舊印章,應區別情況予以封存或銷毀。銷毀舊印章,應經本組織負責人批準,2人監銷。
十一、過去有關印章的規定,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