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稅務注銷的條件】
1、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納稅人注銷登記申請。
2、以下業務監控條件均符合的,受理納稅人注銷登記申請
(1)納稅人稅務登記狀態為“正常”狀態;
(2)納稅人沒有留存有未繳銷的發票;
(3)納稅人不存在未注銷的防偽稅控資格;
(4) 納稅人不存在未注銷的出口退稅資格;
(5)納稅人不存在未報送資料采集(不包含本月);
(6)納稅人不存在未申報(不包含本月);
(7)納稅人不存在欠稅(含各類規費);
(8)納稅人不存在已發起未辦結的涉稅事項(資格認定、減免稅備案等);
(9)納稅人的房土兩稅稅源信息均已終止納稅義務;
(10)納稅人不存在未繳銷的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及跨區稅源登記項目;
(11)納稅人不存在土地增值稅信息;
(12)納稅人不存在多繳、未結報的稅收票證信息;
(13)納稅人不存在稅收違法行為處理流程未處理完畢;沒有在查的案件;不存在未完成的納稅評估。
【辦理稅務注銷的材料清單】
1.《發票領用簿》及未驗舊、未使用的發票(必報)。
2. 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納稅人應提供金稅盤、稅控盤和報稅盤,或者提供金稅卡和IC卡。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因解散、破產、重組等原因終止生產經營活動,或不再持續經營,需依法對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算的居民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之前,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其他相關資料,進行納稅申報。
居民企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涉及:企業所得稅清算登記、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實際經營期申報、清算申報四個項目。具體操作要求可咨詢主管稅務局所得稅科(處)。
【辦理工商注銷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人民法院根據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的請求解散公司。
【公司注銷工商需要的材料清單】
一、清算組備案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授權委托書》
3. 清算組成立的文件
4. 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說明:1.清算組成立的文件: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決議(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關于成立清算組的股東大會決議(會議主持人及董事簽字)。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決定(股東簽署),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組的決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還應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的還應提交行政機關的相關決定。
2.提交材料涉及簽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二、注銷登記
1.《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授權委托書》
3. 決定注銷的文件
4. 經確認的清算報告
5. 清算組成員《備案通知書》
6. 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
7. 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8.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9. 其他有關申請材料
說明:1.決定注銷的文件:系法院裁定解散、破產的,提交人民法院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系公司自行解散的,提交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決議或者決定;系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2.經確認的清算報告:清算報告由清算組制作,清算組全體成員簽字并經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等簽署的確認意見。清算報告應在公告之日起45日后才能出具(公司章程約定公告時限長于法定時限的,從其約定。)
3.企業辦理清算組備案后,登記機關會發放清算組成員《備案通知書》,該通知書在辦理注銷時需向登記機關提交。
4. 提交材料涉及簽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5.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進行清算的,注銷登記可以不提交清算報告,但合并協議/分立決議中載明接單公司需先行辦理清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