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粵港澳大灣區”和“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雙區概念的提出,深圳迎來了產業升級發展新機遇。而在東莞“十四五”規劃綱要中,東莞明確提出要投入3540.81億元來發展包括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在內的戰略型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構建現代產業體系,最終實現建成東莞“工業強市”的目標。 在此背景下莞深兩市的產業發展需要大量供給高品質產業空間。因此為了給實體企業提供穩定的廠房資源,同時規范工業廠房轉讓市場,莞深兩地分別出臺了相關分割轉讓政策。而本文也將從政策適用范圍、分割轉讓條件、受讓主體門檻三大方面深入解讀莞深兩地對工業廠房分割轉讓的制度限制及實施措施。
(2)M0廠房:M0用地可分割轉讓的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該用地總計容建筑面積的49%。 3.申請時點: (1)M1廠房:需要辦理產權分割的“工改M1”項目應當在城市更新改造方案或者“1+N”總體實施方案中提出明確申請。 (2)M0廠房:可分割M0項目的部分產業用房在達到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條件后允許分拆進行不動產登記、銷售、轉讓。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該規定,房屋差價(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的損失也應當屬于買受人的損失。尤其是在房價上漲比較多的背景下,房屋差價的損失有可能是買受人的主要損失。 在合同能夠履行(房地產可以過戶)的情形下,買受人獲得房屋差價是以付出房款和相應的利息為前提的,所以從這個角度看,合同解除前的房款的利息和房屋差價不能同時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