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高層民用建筑, 高位不銹鋼消防水箱設置高應使不利點消火栓的靜水壓力,當建筑高不過100m時,高層建筑不利點消火栓的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07MPa;當建筑高過100m時,高層建筑不利點消火栓的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15MPa;當不能達到上述靜壓要求時,應設增壓設施。高位消防水箱儲水量應符合: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不小于18m3,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和一類高層居住建筑物不小于12m3,二類居住建筑不小于6m3。高層建筑并聯方式的分區消防水箱容量應與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2.對于工業建筑和多層民用建筑,高位消防水箱應設置在建筑物的高部位并儲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當室內消防用水量不過25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過12m3時,仍可采用12m3;當室內消防用水量過25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過18m3時,仍可采用18m3。 3.筑興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應采取保障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除高層建筑串聯消防給水系統外,發生火災時由消防水泵供給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高位水箱。應利用生產或生活用水管網作為其進水管。 當建筑內設置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高還應達到不利點處噴
2,消防水箱的設置條件 消防水箱應在什么情況下設置,消防設計規范明確規定如下: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8.6.3條規定:設置常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如能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設備等的水量和水壓時可不設消防水箱。設置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應設消防水箱或氣壓罐、7JC塔。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7.4.7條規定:采用高壓給水系統時,可不設高位消防水箱,當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應設高位消防水箱。另外,區域集中的常壓給水系統,如能保證室內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設備的水量和水壓時,可不設消防水箱。但采用區域集中的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屋頂仍應設置供應撲滅初期火災用水的消防用水箱。
3,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及高度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及高度,消防設計規范明確規定如下: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8.6.3條規定:應在建筑的最髙部位設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7.4.7.2條規定: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高度應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當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時,高層建筑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07MPa,當建筑高度超過l〇〇m時,高層建筑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15MPa。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上述靜壓要求時,應設增壓設施。